以案说险-意外险投保过程错报职业的危害
意外险投保过程错报职业的危害
案例简介
船员林先生服务于中国境内沿海船舶A轮,担任水手职务。2018年11月末,他发现某互联网保险公司X安保险的一款个人人身意外险产品,保障全面,保费低廉,遂在网上按照页面提示投保,但因为保险条款、投保提示和特别约定内容较多,林先生没有认真阅读保险条款,甚至忽略了投保页面中重要的投保提示和特别约定:“本保险产品仅供职业分类在四级(不含)以下的人员投保。如下高风险职业不可投保该产品……船员-水手”。同时,因为在投保界面的职业类别下拉框中,林先生并未找到其对应的职业——船员,故随便勾选了“企业单位职工(内勤)”,随后完成线上投保,缴纳保费300元。
2019年6月初,林先生在A轮上工作期间不慎落海,因溺水身故。林先生的雇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了林先生家属工伤赔偿款。2019年9月末,林先生家属想起林先生曾在网上投保一份个人人身意外险,遂致电保险公司X安保险客服电话报案。X安保险派人与林先生家属联络并收集了林先生因意外落水身故的一系列资料。2019年10月中旬,X安保险在审核完资料后,致电林先生家属,告知:“林先生在投保环节勾选的职业类别为“企业单位职工(内勤)”,在职业类别分类中归属于一类风险职业,是低风险职业。而林先生的实际职业类别为船员-水手,在职业类别分类中归属于六类风险职业,属于本款线上个人意外险保险产品不予承保(拒保)的四级以上的高风险职业类别,故保险合同不成立,保费将实时退回到缴费账户上。本案不予赔付。
案例评析
一、在保险产品的保险条款中,一般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中会约定“如实告知”,比如“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如上“如实告知”约定即为《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内容,是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保险原则。若投保人未能遵守,将承担缔约过失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即使认定投保人并非故意错报职业,而是因为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因为本次意外事故是因林先生担任船员职业,在船上工作期间落海导致身故,意外的发生与其高风险职业息息相关,属于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因此,保险人有权在法定时效内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赔偿责任。
二、在人身意外险产品的保险条款中,通常会有“被保险人职业变更”的约定,例如“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照接到通知之日退还原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这部分约定涉及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职业的变更所需要履行的通知保险人的义务,这说明意外险的保险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保险金额、费率方案等,都与被保险人所从事的职业密切相关。职业分类表中越高等级的职业,所对应的意外风险越高,保险方案也会越严苛,比如严控保额、提高费率和免赔、增加特别约定等。
消费提示
1、个人选择在网上投保个人人身意外险,应认真阅读保险条款、投保提示和特别约定,特别关注投保人义务的约定、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实回答保险人提出的问题,确保投保缔约有效。
2、保险产品本身属于合同性质,保险合同双方,包活投保人和保险人,都应该详细了解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义务,方可获得切实保障。
